业主家失窃 物管赔两成
佛山禅城某小区业主黄某,失窃后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19日,禅城法院一审判决该物管公司担责两成,向黄某赔偿2000元。
业主失窃起诉物管
黄某住在禅城鸿翔北一街。2007年12月24日,他家意外被撬,包括相机、钻戒、项链等物品被席卷一空,损失约1万元左右。报警后,警方和物管人员都到场,后警方还出具了“报警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注明“情况属实”。
在黄某看来,失窃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小区直到2010年初才真正实现封闭式管理,而此前三个出入口一直都没有配置门口道闸等硬件设施。而让他更郁闷的是,此后盗窃案一直未破,经多次与物管沟通,也未有明确结果。今年9月,他最终决定起诉物管公司,要求免除其5年的物业管理费作为承担的过失赔偿责任。
物管坚称并无过错
9月25日,禅城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庭上,物管公司辩称,黄某的诉讼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其物业服务也不存在任何过错。
物管称,该小区属分期开发的项目,从1993年房地产开发至今,被划分为多个片区开发,才造成不是封闭式管理。从2008年6月起,物管公司借出款项,经业主大会同意对小区进行外墙围闭,三个出入口设置了门禁等系统,于2009年底施工,2010年初完成。此前的小区硬件状况只能是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问题,不属于物管公司的问题。物管公司已履行常规巡视、张贴温馨提示等宣传告知义务。其物业服务不存在过错。
物管还称,从2010年10月开始,黄某就已停止支付物业管理费,为此也已被诉诸法院。此前的9月17日,禅城法院也已判决黄某向物管公司支付2010年10月至2012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公摊电费等费用。
物管被判赔偿两成
经审理,禅城法院认为,黄某自被盗后至2012年8月被告另案起诉黄某支付物业管理费时一直以各种方式向被告要求赔偿其被盗损失,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因此并未超两年的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合同约定被告负有安保义务为24小时巡逻防范,但在被告提供的保安员巡逻签更簿中未能显示在被盗案发当日有巡逻记录,不能证明其在案发当日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
据此,法院认定,物管方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中存在一定过错,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财物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令物管向黄某赔偿2000元,并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黄晓晴 通讯员 邱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