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寓楼房使用管理规范颁行事项

作者:云南物协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6-04-08 17:49
建设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 独立 自由 幸福 -------------- 编号: 08/2008/QĐ-BXD 河内,2008年5月2日 决定 有关公寓楼房使用管理规范颁行事项 --------------------- 建设部部长 根据2005年1

建设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 独立 – 自由 – 幸福

--------------

编号: 08/2008/QĐ-BXD 河内,2008年5月2日

决定

有关公寓楼房使用管理规范颁行事项

---------------------

建设部部长

根据2005年11月29日的住房法.

根据2006年9月6日编号90/2006/ND=CP住房法明细规定和执行指引的政府议定;

根据2008年2月4日编号17/2008/ND=CP对建设部的职能, 任务, 权限和组织架构规定的政府议定;

鉴于房屋管理局局长的建议和不动产市场,

决定

第一条: 附带此决定颁行公寓楼房使用管理规范.

第二条: 从公报日起15天后此议定有执行效力并替代建设部部长对公寓楼房使用管理颁行规范2003年4月3日编号10/2003/QD-BXD的决定.

第三条: 各部, 与部同等的机关, 属政府机关, 直属中央的各省, 市人委会以及各相关组织, 个人负责执行此决定./.

承部长之令

副部长

阮陈南

建设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 独立 – 自由 – 幸福

--------------

公寓楼房使用管理

规范

(附带颁行建设部长2008年5月28日编号08/2008/QD-BXD的决定)

第一章

共同规定

第一条: 颁行规范的目的, 要求

1. 提高生活水平,使用者的安全保障, 治安保障, 为公寓住房创造文明都市的生活方式, 保持公寓楼房的质量, 建筑, 景观, 卫生环境;

2. 对各相关组织, 个人在公寓楼房使用管理事项中规定其权限, 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调整对象与范围

1. 此规范采取于全部公寓楼房与具有部份住宅面积且混合性使用目的的多层楼宇.

2. 采取对象包括有各公寓楼房使用管理相关组织, 个人.

第三条: 公寓楼房使用管理原则

1.公寓楼房使用管理按自管原则执行, 符合于住房法, 相关法律以及此规范的规定.

2.公寓楼房使用管理经费筹备事宜以及该经费管理按照自行清算, 公开, 清楚等原则来落实; 管理经费缴纳额不超越由直属中央省, 市人委会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词语解释

在此规范中, 以下是一些词语的解释:

1. “多业主公寓楼房”是指有两个业主以上的公寓楼房.

2. “独立公寓楼房”是指一栋公寓楼房而其位置与其他公寓楼房分开.

3. “群公寓楼房”是指聚合两栋位置靠近的公寓楼房, 共同拥有一部分公共面积或设备.

4. “混合性使用目的的多层楼宇”是指多层的楼房, 有很多面积且不同的使用目的(办公室, 超市, 做住宅以及其他目的).

5. 在公寓楼房“私有的部分”包括有:

a) 住户室内面积, 包括阳台, 露台面积;

b) 公寓楼房里面按法律规定获公认为私有的其他面积;

c) 与住户, 私有面积配套的私用技术设施,

6. 在公寓楼房“共有的部分”包括有:

a) 除此条文第五款中规定私有面积外的公寓楼房余下的面积.

b) 公寓楼房内的空间, 承重结构, 共享的技术设施, 包括骨架, 柱, 承重墙, 外墙, 楼房内各住户分隔墙, 地面, 屋顶, 天台, 走廊, 楼梯, 电梯, 逃生道, 垃圾井道, 水电表井, 停车位, 供电系统, 水, 瓦斯, 通讯, 广播, 电视, 排水, 避雷, 消防以及其他不属于任何住户私有的部份.

c) 与该公寓楼房连接的外围基础技术设施.

7. “投资业主”是指拥有资金者或获交予管理使用资金者来按法律规定投资建筑公寓楼房; 是直接将公寓楼房里面的单位出售给购买方的人.

8. “公寓楼房管理单位”是指获交予直接管理该公寓楼房的组织.

9. “公寓楼房单位业主”是指正在合法拥有公寓楼房里面的私有部份的组织, 个人.

10.“公寓楼房单位用户”是指正在合法使用公寓楼房里面的私有部份的组织, 个人.

11.“公寓楼房运作管理企业”是指按法定成立和活动并具备公寓楼房运作管理专业能力的单位.

第二章

公寓楼房使用管理

第一目

公寓楼房使用管理内容

第五条: 公寓楼房运作管理

公寓楼房运作管理包括对属于公寓楼房共有或共享的设施设备的控制, 维护等管理(包括电梯, 水泵, 发电机, 技术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设施); 提供各项服务(保卫, 卫生, 收检垃圾, 绿化照料, 消杀以及其他服务)保障公寓楼房能正常运作.

公寓楼房的运作务必要由具备公寓楼房运作管理专业能力的企业来执行.

第六条: 公寓楼房的维保

公寓楼房的维保包括公寓楼房的维修保养, 小修, 中修, 大修目的为了保持公寓楼房的质量. 维保事宜按照建设部部长对建筑工程维保指引2006年11月24日编号08/2006/TT-BXD通知中的规定去落实.

公寓楼房的维保务必要由具有法人资格以及具有关于从事建筑而符合维保工作内容的职能的组织来担当.

第七条: 公寓楼房拆除与改造

公寓楼房拆除与改造根据住房法中第81, 83, 84, 85, 86, 87, 88和89条文规定;有关“住房法明细规定和执行指引” 2006年9月6日90/52006/ND-CP号政府议定(以下简称90/52006/ND-CP号议定)中第55和第56条, 以及有关“损坏, 降级的公寓楼房重建, 改造措施”2007年7月3日34/2007/NQ-CP号的议决.

第八条: 公寓楼房档案保存

住宅业主(对于有一个业主的公寓楼房或公寓楼房业主)负责按照住房法第66条第2款规定建立, 保存档案.

有多个业主的公寓楼房, 对于共有部分档案的保存则规定如下:

1. 管委会将会按照此条文第2 款提及去负责各图纸, 档案的保存和保管并将之提供给公寓楼房运作管理维保单位若其须要时. 若还没成立管委会, 则发展商或公寓楼房正管理的单位负责档案的建立, 保存并将之移交给成立的管委会.

2. 保存的档案包括竣工图纸与公寓楼房运作, 维保过程相关档案. 若该公寓楼房是在住房法有效执行日之前投入使用而没有竣工图纸则发展商或正管理该公寓楼房的单位或管委会要重新恢复, 量画.

第九条: 公寓楼房使用管理内规表

1. 所有公寓楼房均要公寓楼房使用管理内规表, 主要内容如下:

a) 各组织(发展商或正管理该公寓楼房的单位, 运作管理企业和管委会)在公寓楼房使用管理要按照此规范的规定;

b) 业主或公寓楼房使用合法者的权限和义务;

c) 公寓楼房使用中被禁止的行径.

d) 公寓楼房维保, 运作管理用须缴纳的各项费用, 费额 , 以及其他各项费用.

e) 确定公寓楼房里面私有部份的名目, 位置, 面积和规模; 公寓楼房里面与外面共有, 共享的部份.

f) 有关公寓楼房使用管理内规表修改, 补充相关规定以及一些其他规定.

2. 对于多业主的公寓楼房

a) 若公寓楼房是在此规范有执行效力日起出售, 在出售之前, 发展商按照此条文第1 款中规定来建立公寓楼房使用管理内规表并通知给买方. 此内规表是公寓楼房的私有部份面积, 住宅买卖合约不可分开的附带部份.

b) 若公寓楼房是在此规范有执行效力日之前出售, 则发展商或管委会(若已成立)或正管理该公寓楼房的单位负责按照此条文中第1 款规定来草拟公寓楼房使用管理内规表. 此种情况, 内规表要符合投资决定内容, 有权限级审核的项目内容(如有), 以及卖方与买方之间签订的房屋, 公寓楼房私有部份面积合约的书面承诺, 协议.

3. 对于一个业主的公寓楼房

公寓楼房业主要根据此条文第1 款中规定来建立符合于该公寓楼房的实际情况的公寓楼房使用管理内规表并公报给公寓房使用者.

第二目

公寓楼房使用管理组织架构

第十条: 在公寓楼房使用管理中的业主, 公寓房使用者

业主, 公寓房用户在公寓楼房管理组织事项中具有以下的权利和责任:

1.参与公寓楼房会议并对此规范第11条第3款规定的公寓楼房会议一些属于权限的问题出表决. 表决权是根据公寓房做单位或业主私有面积做单位来算(1套公寓房或1m2面积得到1张表决票).

2.向发展商或公寓楼房运作管理单位或管委会提出公寓楼房使用管理的一些意见.

第十一条: 公寓楼房会议

1.公寓楼房会议是业主和公寓房使用者的会议. 业主和公寓房使用者可派代表或授权给其他人来参与公寓楼房会议.

公寓楼房会议可给予一栋公寓楼房或一组公寓楼房组织会议. 若是为一栋公寓楼房组织会议的话, 参加人数就要超过一半. 若是为一组公寓楼房组织会议的话, 则每栋公寓楼房要派代表参加, 每栋公寓楼房参加的代表人数要超过该栋公寓楼房的业主和公寓房使用者的10%.

公寓楼房会议每年组织1 次, 当有超过50%的业主和使用者以书面要求或是管委会建议同时附有30%业主和公寓房使用者的书面建议时, 在须要的情况下可以组织临时会议.

2. 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 从公寓楼房移交并投入使用以及有超过50%户已出售出去(包括发展商留下来的房子)则发展商(对于多业主的公寓楼房)或业主(对于一个业主的公寓楼房)负责组织首次的公寓楼房会议. 若该公寓楼房不能确定发展商则该公寓楼房管理单位或郡, 县, 社, 直属省的市人委会(以下统称为郡级人委会)负责主持组织首次的公寓楼房会议.

3.公寓楼房会议是根据住房法与此规范中的规定在公寓楼房使用管理事项中最高权限的机关. 公寓楼房会议决定以下的问题:

a) 推荐和选出管委会; 在公寓楼房临时会议中推荐, 补选, 罢免管委会成员; 对管委会的运作规范通过或补充, 修改. 通过责任辅贴额给管委会成员和服务给管委会运作的各项其他合理费用.

b)根据此规范第9条文规定通过或补充, 修改公寓楼房使用管理内规表;

c) 通过选择公寓楼房运作管理企业, 维保企业.

d) 通过获交予落实的各家单位的运作管理工作报告, 财政报告.

e) 决定公寓楼房使用管理的其他相关内容.

4. 公寓楼房会议的所有决定要保证按多数原则通过表决方式或投票并建立成档案.

第十二条: 公寓楼房管委会

公寓楼房管委会是在住房法第71条, 第72条第2款中规定.

1. 公寓楼房管委会成员规定如下:

a) 多业主的公寓楼房则管委会成员包括业主, 公寓房使用者代表和发展商代表或公寓楼房管理单位. 公寓楼房管委会可选举5至15名成员, 根据该单栋公寓楼房, 该组公寓楼房的条件. 管委会的架构包括1位会长, 1或2位副会长, 其中之一位副会长是由发展商或公寓楼房管理单位派成员参加管委会.

当发展商合并或转让其权限和义务给其他企业则该企业负责派人加入管委会. 发展商可退出管委会当公寓楼房管委会已运作良好以及公寓楼房使用管理工作已走上轨道并获得公寓楼房会议, 郡级人委会认同.

b) 一个业主的公寓楼房则管委会成员包括业主, 公寓房使用者代表

2. 公寓楼房管委会的责任与权限:

a) 根据此规范第11条文第1款规定主持会议; 向会议报告关于两期会议之间的公寓楼房使用管理工作结果.

b) 保护公寓房使用者的公寓房使用合法权利; 检查督促公寓房使用者执行使用管理内规表以及有关公寓楼房使用管理的各项法律规定; 为公寓楼房运作管理企业营造条件完成签订合约内容中的任务

c) 收集, 综合公寓房使用者对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议并将之反映给运作管理企业, 各家相关的职能机关, 组织, 个人来考虑解决.

d) 与公寓楼房运作管理企业签订服务供应合约, 按照此规范第6条第2款规定与有建筑方面的法人资格的企业签订维保合约(这些企业的选择务必通过公寓楼房会议来定); 按照已签订的合约内容来对公寓楼房的运作管理和维保工作进行跟踪, 监督; 与公寓楼房运作管理, 维保企业进行验收, 结算, 合约结束办理等事项.

e) 直接收取或授权给运作管理企业来收取公寓楼房运作管理经费.

f) 由运作管理企业, 维保企业落实合约编制关于公寓楼房运作管理与维保的财政收支报告进行检查并根据此款中a点向公寓楼房会议报告.

g) 配合地方政府机关, 居民组为正在管理的公寓楼房建立一个文明的生活方式, 维持社会安全秩序.

h) 定期6个一次, 管委会征取公寓房使用者的意见做基础来对公寓楼房运作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评价.

i) 落实其他公寓楼房会议交代的工作.

j) 获享责任津贴和服务给管委会运作的各项合理费用.

k) 不得擅自组织下级部门或者擅自罢免或补充管委会成员.

3. 公寓楼房管委会依照以多数决定, 集体原则来运作.

4. 当公寓楼房会议选出管委会后15天内, 管委会负责向郡级人委会登记来得以公认. 15天内, 从收到管委会的登记书, 郡级人委会要出决定来公认公寓楼房管委会. 管委会的任期最多为3年, 从郡级人委会出公认决定算起.

5. 若是属于一个业主的公寓楼房则管委会落实以后公寓楼房会议主持的责任并要落实此条文第2款b, c, g, i和k点中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寓楼房使用管理中的发展商

1. 对于多业主的公寓楼房则发展商的权限和责任:

a) 选择有职能和专业的企业来签订公寓楼房运作管理合约(包括直属发展商的企业), 从公寓楼房投入使用直到管委会成立. 推荐公寓楼房运作管理企业让首次公寓楼房通过.

b)根据90/2006/ND-CP号议定第54条第1款规定收取公寓楼房公共部位的维修经费并根据此规范第20条文规定来对该笔维修经费落实管理.

c) 按照规定将公寓楼房外围的基础设施移交给地方专门管理机关. 对于具有混合性使用目的的公寓楼房, 当已将私有部分全部出售给其他业主时发展商要负责将上述基础设施移交;

d) 为公寓房使用者进行公寓楼房的设施和基础技术系统的使用指引.

e) 根据此规范中第8条对于共有部份的规定移交一套竣工图和公寓楼房使用管理相关数据给管委会保管;

f) 根据此规范中第11条规定来主持组织公寓楼房会议.

g) 根据此规范中第12条规定派人参加管委会.

2. 对于一个业主的公寓楼房则发展商落实所交托的任务或公寓楼房使用管理中向业主的承诺.

第十四条: 公寓楼房运作管理企业

1.公寓楼房运作管理企业是一家根据法律规定成立和运作并具有公寓楼房运作管理专业能力的单位. 该企业可直接落实一, 一部份或全部公寓楼房运作管理的事务.

2. 公寓楼房运作管理企业获享各项制度如法律规定供应给公寓楼房的服务中的公益服务.

第三目

公寓楼房运作管理

第十五条: 公寓楼房运作管理服务供应合约以及验收, 结算, 服务合约清算

1. 公寓楼房运作管理服务供应合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合约签订的各方代表, 姓名, 地址;

b) 公寓楼房里面和外围须要运作管理而属于共有的部份的面积和规模;

c) 公寓楼房运作管理服务供应的内容, 质量要求, 数量, 时间, 地点;

d) 公寓楼房运作的各项服务费用, 费用额;

e) 公寓楼房运作管理服务供应合约落实时间;

f) 合约各方的责任, 权限;

g) 其他相关协议;

2. 在此条第1款提到的合约落实时间最少为2年. 若延期则延期时间不超过2年.

3. 公寓楼房运作管理服务供应合约解除和结束:

a) 当其中一方违反了合约中的承诺, 合约被单方解除.

b) 结束合约当合约期满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

4. 验收, 结算, 决算和管理服务供应合约清算等事项按法律规定去落实.

第十六条: 公寓楼房运作管理企业的责任和权限

1. 按照已签订的合约来提供公寓楼房运作管理服务, 保障安全, 标准, 规范规定.

2. 与其他企业签订提供公寓楼房服务的分包合约(如有); 对上述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监管, 为了保障其按照已签订的合约去落实;

3. 当公寓楼房投入使用时, 以文书将一些要求, 一些注意事项通知给用户; 指引将私有的设施安装到公寓楼房共享的设施系统上;

4. 定期对公寓楼房作部分, 具体, 明细地进行检查来落实公寓楼房运作管理事务.

5. 立即落实一些可能会带来给公寓楼房使用者造成损失危机的预防工作, 对共有部位或共享设施的任何细节的损坏进行维修以保障公寓楼房正常运作.

6. 当获得管委会的授权后就按照此规范第17条第2款规定来收取公寓楼房运作管理费. 若是属于一个业主的公寓楼房则运作管理经费的收取要根据业主与使用者之间的协商去落实.

7. 若公寓楼房使用者不缴齐或到期不缴管理费以及违反了此规范第23条文中的规定而不克服的话就配合管委会向水电供应机关建议停止供应.

8. 定期6个月一次, 向管委会公开报告关于公寓楼房运作管理工作并配合管委会征取使用者对公寓楼房服务供应的意见.

9. 公寓楼房运作管理过程, 配合管委会, 居民组对治安方面和其他相关问题加以维护.

第十七条: 公寓楼房共有部位运作管理经费

1. 公寓楼房共有部位运作管理经费包括:

a) 支付给公寓楼房运作企业的费用; 设施设备系统的运行控制公寓楼房各项服务落实的人工和各项费用如能量使用, 燃料, 材料, 经常性维修保养以及其他费用以求保障公寓楼房属于共有部份的机械, 设备(如电梯, 水泵和其他机械, 设备)的运行.

b) 管委会成员的责任津贴费和其他服务给管委会运作的合理费用.

另外核算的汽车, 摩托车, 自行车的看管费并弥补进入公寓楼房运作管理费用里面去.

2. 公寓楼房共有部位运作管理经费的筹备事宜:

a) 若是属于一个业主的公寓楼房则运作管理经费由业主承担, 除非业主与使用者之间有其他的协商. 若是属于多个业主的公寓楼房则运作管理经费是按足够支付费用计算原则从业主中筹备. 经费的缴纳是按月计算, 根据每一个业主的私有部份的面积和每月一次从公寓楼房使用者中收取. 直属中央的省, 市人委会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来定在辖区的公寓楼房管理经费最高收取额. 当建立项目时, 公寓楼房项目发展商根据由直属中央的省, 市人委会所定的最高收取额来对服务费额的计算, 平衡.

b) 对于有使用额外服务的公寓楼房项目(如蒸汽浴, 每户个别使用的泳池或其他额外服务), 除了在此规范第5条第1款规定的各项服务, 而签订房屋买卖合约时发展商以书面与买者协商的服务费额则收取额就根据协商内容去落实.

c) 业主负责按照此款中各项规定去缴纳公寓楼房运作管理经费, 包括属于发展商未出售或业主不使用的私有面积.

3. 对于每一个公寓楼房使用者有单独合约的各项燃料使用费, 能量费, 水费和其他费用则由使用者直接支付给该服务供应单位. 若水电使用而没有每住户个别合约则使用者根据消耗的数量, 其中加上损耗量.

第四目

公寓楼房维修

第十八条: 公寓楼房维修原则

1. 对于自己私有的部分业主负责维修. 若使用者不是业主却要对私有部分进行维修就务必经过业主书面同意. 业主要按规定负责缴够共有部分的维修经费.

2. 对于共有部分, 基础技术系统和共享设施的维修是由公寓楼房运作管理企业或根据此规范中第6条第2款规定具有关于建筑法人资格的组织去落实并要遵守设计师, 制造师的指引, 有权限的政府机关颁行的规程, 规范.

3.公寓楼房的维修要确保公寓楼房的建筑, 景观, 环境卫生, 人身, 财物的安全.

第十九条: 公寓楼房共有部分的维修经费缴纳额规定如下

1. 对于在住房法有执行效力日起出售的公寓楼房则公寓楼房共有部分的维修经费缴纳额就按照90/2006/ND-CP号议定的第54条文第1款规定去落实. 对于在住房法有执行效力日之前出售的公寓楼房则公寓楼房共有部分的维修经费缴纳额就按照90/2006/ND-CP号议定的第54条文第2款规定去落实.

2. 若所收取到的公寓楼房共有部分维修经费不够的话就要从每位业主根据其相应的私有部分去筹备. 上述该笔经费只用予公寓楼房的维修, 不可使用在公寓楼房运作管理和其他目的.

3. 若是分期付款购房的话则买主负责按照此条文中第1款和第2款规定来缴交公寓楼房共有部分的维修经费.

第二十条: 公寓楼房共有部分维修经费的管理

1. 对于此规范中第19条第1款规定的维修经费, 当公寓楼房投入使用时发展商负责在商贸银行为每一公寓楼房开设存款账户, 利息不低于活期存款的利息, 当管委会成立就将该账户移交给管委会. 管委会以同主账户方式(管委会会长和管委会指派的一位成员)来按财政法规对维修经费账户管理使用.

每期的利息要补充进维修经费.

2. 关于验收, 结算, 决算和维修合同解约则按照民事合同和建筑法规去落实.

3. 公寓楼房共有部分维修经费的管理单位要对维修经费建立收支记账本并配合决算的检查和根据财政法规管理收支; 在每年的公寓楼房会议中将维修经费的收支向公寓楼房使用者公报.

第五目

公寓楼房使用者, 业主的义务和权限; 在公寓楼房使用中严禁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业主的义务和权限

1. 对于多个业主的公寓楼房:

a) 根据此规范规定获得共有部分面积使用权;

b) 要求责任人提供信息, 公报公寓楼房使用管理相关内容;

c) 执行全部公寓楼房会议的决定.

d) 负责维修私有部分; 准时缴纳和缴足运作管理经费, 共有部分维修经费和根据此规范所规定的其他应缴的费用.

e) 营造顺利条件给负责人去落实公寓楼房运作和维修事务.

f) 执行关于公寓楼房使用管理内规, 规定; 符合地落实关于防燃爆, 消防, 公共卫生, 治安的各项规定; 发现和及时通报在公寓楼房违章的各项行为.

g) 共有部分或属公寓楼房其他使用者的私有部分的损坏是由自己所造成就要恢复其原状或赔偿损失.

2. 对于一个业主的公寓楼房则业主负责按照住房法第68条文规定去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不是公寓楼房业主的使用者的义务和权限

1. 获合法使用私有部分并执行此规范第21条第1款a和b点的规定;

2. 要求业主提供公寓楼房使用管理内规表和使用管理相关信息;

3. 参加公寓楼房会议, 缴纳公寓楼房运作费若已跟业主协议好的话.

4. 执行此规范第21条第1款đ, e, g点中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寓楼房使用中严禁的行为

1. 加建, 占用面积, 空间或对属于共有部分或共享部分的财产造成损坏; 对承重结构, 基础技术系统, 共享设施, 外围建筑进行打凿, 改造, 拆除或更换.

2. 将共有部分或共享部分违反规定去划分, 转换.

3. 造出超越规定的噪音; 影响公寓楼房的秩序, 治安.

4. 乱丢垃圾, 乱排废水, 废气, 毒素; 造成渗漏, 环境污染; 在共有部分或共享部分饲养家蓄, 家禽.

5. 违反规定广告, 写, 画或其他法律不允许的行为; 在公寓楼房, 住户外表使用违规的材料或颜色; 改变私有部分或私用部分的结构, 设计(建造间隔墙, 将设施或连结在共有部分的技术系统移位, 房子打凿, 加建面积);

6. 不符合规定目的去使用或给他人使用私有部分或私用部分.

7. 在私有部分或私用部分饲养家蓄, 家禽而影响到其他住户和公共区域的秩序, 美观和生活环境(如养宠物就要确保遵守法律规定);

8. 经营易燃, 易爆之类的行业和货品(经营焊接, 瓦斯, 爆炸材料和其他各类危险性行业);

9. 引起噪音, 环境污染的服务营业(餐厅, 卡拉ok, 舞厅, 摩托车, 汽车维修; 屠宰场和其他引起污染的服务业);

10. 公寓楼房运作管理经费和维修经费使用不符合目的.

第二十四条: 在此规范中第23条所规定被严禁的各项行为, 公寓楼房管委会或发展商或业主务必直接通知和公开到各相关组织, 个人得悉落实.

第三章

争执解决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争执解决

1. 有关公寓楼房所有权的争执由法院来解决.

2. 有关公寓楼房所有权的争执以和解基础解决但要确保根据此规范的规定. 如和解不成就送交法院解决.

3. 在按照此规范规定对公寓楼房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有关民事合约争执就要根据民事合约法规去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规处理

1. 处理违反此规范规定的行为则按照有关房屋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的法规去执行.

2. 滥用职权违反公寓楼房使用管理规定者则根据违规程度将受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者如有造成财物损失就要赔偿.

第五章

组织落实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委会和省级住房管理机关的责任

1. 省级人委会的责任

a) 根据此规范规定并符合于实际情况来颁行各项对辖区上的公寓楼房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b) 对于在住房法有执行效力日之前出售的公寓楼房就拨给共有部分维修经费以求保持在辖区上的公寓楼房的质量, 建筑和景观;

c) 根据此规范第17条第2款规定公寓楼房运作管理经费最高收取额.

d) 指导各家相关的职能机关根据职权级所审批的内容对新都市, 住房项目的基础设施开展接管事宜.

e) 对每一辖区上的公寓楼房行政管理责任进行考虑, 分交.

f) 颁行若干机制, 激励各家公寓楼房运作管理企业以满足运作管理须求和辖区上公寓楼房的各项服务 的供应; 每年对辖区上的公寓楼房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和评价并报告建设部.

g) 根据权限进行奬励和处理违规.

2. 省级住房管理机关负责参谋并协助省级人委会对辖区上的公寓楼房管理执行政府管理职能.

第二十八条: 郡级人委会的责任

1. 呈送省级人委会来审批有公寓楼房地区的行政管理责任分交事宜(社级行政单位调整地界行政或管理地界行政的场合);

2. 根据此规范第12条第4款规定颁发管委会推选结果公认决定;

3. 检查公寓楼房使用管理工作; 根据权限进行处理或向省级人委会报告;

4. 根据权限进行奬励和处理违规.

第二十九条: 社, 坊, 市镇人委会的责任

1. 宣传, 动员各组织, 个人理解和执行此规范中各项规定和有关公寓楼房使用管理法律.

2. 根据权限来跟踪, 检查和解决公寓楼房使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或向郡级人委会报告视察解决.

3. 配合发展商或公寓楼房管理单位或管委会来解决辖区上公寓楼房运作管理, 维修相关问题;

4. 营造条件给公寓楼房运作管理企业供应各项服务给辖区上的公寓楼房.

5. 根据权限进行奬励和处理违规.

第三十条: 若公寓楼房正采取与此规范规定不同的运作管理方式, 但仍确保管理有效果的话就继续采取该方式, 不过要在此规范有执行效力日起的三年时间内根据此规范中各项规定原则有计划地转换公寓楼房使用管理模式.

对于有个别庭园和共享的基于技术部分的住宅区则可以采取此规范的各项原则规定来管理.

第三十一条: 递交房屋管理局和不动产市场主持, 配合各家相关的职能机关指引, 展开, 落实此规范; 综合各相关机关对产生的问题疑问所反映的意见并研究建议修改, 补充让规范得以更符合; 配合地方各家职能机关和相关组织, 个人组织有关在全国范围上公寓楼房使用管理工作的培训. 在执行过程, 若遇到任何困难, 疑问请及时反映回建设部来视察, 补充修订使之符合.

承部长之令

副部长

阮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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