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使用与维护

作者:云南物协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6-04-11 09:03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如果确需改变,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共用设施不能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如果确需改变,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共用设施不能私占: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水电气管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装修管理: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共用设施经营: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日常维修: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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