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资金相关知识

作者:云南物协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6-04-11 09:05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或维修基金)

维修资金交徼: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或维修基金);

维修资金用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维修资金保管:业主购房时由商品住房销售单位代收,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售房单位将维修基金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并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维修资金的审批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资金的补充和退还: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维修资金的转让: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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