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交了全款,为什么房子不是我的?

作者:颜雪明   来源:现代物业杂志社  发布日期:2023-11-23 18:09
收房对购房者来说,意义十分重大——收了房,就拥有了所有权;不收房,就不能成为业主。现实当中,许多买房人因为质量、服务、销售承诺、环境因素等,以拒绝收房来维权,其实
刘女士于2011年在鹤岗市中心城区购置了一套130平方米的房产,贷款20万元之后便去外地打工。2022年还清了房贷,回来收房时才发现,该房已被王姓人士居住。原来在2018年,另一购房者张某与开发商产生纠纷,经法院调解,开发商把刘女士买的这套房子调换给了张某;2019年,张某又将房子卖给了王某。
      对此案,不少媒体惊呼“一房二主,咄咄怪事,电影都不敢这样拍!”
      其实,从法律角度看,刘女士从来就没有取得过这套房子的所有权。所谓“她的房子”,根本就不存在。
      买房人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并没有成为业主,而只是成为买受人。在房屋尚未建成交付之前,刘女士只有合同上的权利,也就是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交付房屋的权利,这只是一个债权,买房人此时并不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的所有权是从房屋竣工时形成,随着交付而转移的。原始的所有权人自然是开发商,它完成竣工验收后要做初始登记,然后再协助买受人办理转移登记。如果买受人没有收房,或者没有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他就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就仍然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另行销售,或者用于抵债,是处分自己的财产,虽然对刘女士违约,但并不违法。
       案外人张某经法院调解,从开发商手中取得了这套房子,合法拥有了所有权。作为产权人,他再把房子卖给王某,当然也没有问题。所以该房屋目前的占有人王某,作为该房屋的合法业主,不存在权利瑕疵。
       现在刘女士怎么办呢?她的合法权利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之前说了,她所取得的只是一个债权,这个债权并没有灭失,她仍然有权要求开发商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她交付房屋。如果开发商无法交付,应承担根本违约的责任,即:买受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要向买受人退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银行利息损失,还要支付一笔数额不小的违约金。通常买卖合同会约定,因开发商违约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违约金高达合同总价款的15%-30%。刘女士拿到了开发商退还的房款和损失赔偿款,重新在鹤岗买一套房子,应当不是什么难事。所以,就刘女士本身的权益而言,并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损害。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展示了物权与债权的不同,提示我们分清合同请求权和房屋所有权。
      长期以来,许多人买房子,只要签了合同、交了房款,就认为自己是业主了,这是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是把债权误认为物权。
      我们用一个生活中的交易情形来说明:小李要买小张的旧相机,双方商定的价款是5,000元,小李把钱付给了小张,但小张还没有交付相机给小李,这时相机的所有权人还是小张,小李只有债权,也就是有权催促小张尽快交付相机,但他并不是相机的主人。如果小张之后又以8,000元价格卖给小刘,这个交易当然是合法的。小张作为相机所有人,一物两卖固然有失信用,但他有对相机的处分权,他对小李只须承担违约责任。小李最终得不到相机,只能追究小张的违约责任,要求小张退还价款,赔偿利息损失,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而无权向小刘追索相机。
       上面是一个动产交易的例子,动产的所有权随着交付而转移,这既是千百年来的交易习惯,也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动产的交付,依照我国《民法典》,是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说,只签了合同、交了款,还不能取得所有权,只有办理了过户登记,才能成为所有权人。
      但在现实中,大量的商品房项目,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本案刘女士购买的商品房,整个小区至今都没有完成产权登记,如果按照《民法典》的要求,难道说这些早都卖出去、并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所有权还属于开发商吗?当然不是。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要解决这个问题。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这个意思就是说,买了商品房,只要合法占有了房屋,就可以认定为业主,并不强调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个规定虽与登记生效主义冲突,但没有办法,法院必须面对客观实际,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所以现实中除了产权登记之外,另一个象征物权转移的行为,就是房屋交付。本案所涉及的小区,虽然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对绝大多数买房人来说,不存在物权争议,原因就在于,通过开发商的交付实现了物权变动,即使未办理登记,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刘女士如果之前收了房,她就是名副其实的所有权人,哪怕空着,谁也不敢侵占。但由于她在外地打工,很可能没有接到交付房屋的通知,或者是接到了但她没有回去收房。无论哪一种情况,她自己都有责任。买受人的联系地址变动,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否则出卖人不承担交付通知书送达不到的后果;如果买受人收到了通知,觉得现在又不去住,收了房之后,还要承担物业费和冬季的采暖费,不合算,不如先拖一拖,晚一两年再收,那就更加理亏了——开发商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她自己不收,责任就在她一边了,开发商可以减轻甚至免除房屋未交付的违约责任。
       由于标的房屋已不复存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开发商即使没有违约责任,购房款和利息还是要退还的。但刘女士想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能就缺乏充足的理由。
      不少人评论说,刘女士的买卖合同经过政府备案,向银行做了抵押贷款,十年才把贷款还清,这还不能证明房子是她的吗?一句话回答:这些可以证明她买房的事实,但都不产生物权上的效力。说白了,她确实买过房子,但从来没有取得所有权。
      可见,收房对购房者来说,意义十分重大——收了房,就拥有了所有权;不收房,就不能成为业主。现实当中,许多买房人因为质量、服务、销售承诺、环境因素等,以拒绝收房来维权,其实是对自己不利的,因为一个购房者,最根本的权益就是要取得所有权。收了房,以业主的身份,向开发商提出合理诉求,不是更加理直气壮吗?
 
      (原载于《现代物业》下旬刊2023年9期/总第6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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