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听证小区车位先满足业主

作者:云南物协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6-05-17 17:27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行《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行《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针对目前存在的小区停车难、收费乱等问题,新规拟要求,小区车库(位)应当以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首先满足业主的公共需要。

现状

昆明物业管理存在四大问题

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处长施伟介绍,目前,昆明市物业管理主要存在四大问题。一是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之间存在裙带关系,直接影响物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部分企业低价竞争、无序竞争承接楼盘,造成行业市场混乱,服务质量下降;三是部分业主尚未形成有偿服务的消费观念,只享受服务而不愿缴纳甚至拒绝缴纳相关费用;四是社区居民的管理体系之中通常未包括住宅小区的业主管理体系。

为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理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之间责权关系,理顺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关系,明确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工作的权利和职责,市住建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了《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听证稿)》。

亮点

1加强对电梯的监管

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附属设施设备配置管理,新规要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电梯等物业重要附属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建立质量、安全、日常维护诚信监管机制。新建小区规划区划内的水、电、气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一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信息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满足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此外,市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建物业的质量保修相关监管机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履行物业质量保修义务。

2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停车难、收费乱是目前昆明很多小区物业管理的主要矛盾之一,新规拟规定,新建小区车位不得低于规划部门制定的最低标准,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物业区域内机动车停放库(位)。

对于物业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库(位)应当以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首先满足业主的公共需要。在优先满足业主公共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区域外的单位或个人。

对于开发建设单位自持的机动车库(位),自物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小区业主开始入住满两年仍闲置且小区业主确有停车需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不低于闲置车库(位)总数二分之一的车库(位),有偿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车库(位)的,其车库(位)的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3泄漏业主信息要严惩

针对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之间存在裙带关系,双方责权不分,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阶段,新规拟提出在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市住建部门物业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从而减少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当权利和责任的委托,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对物业服务工作的影响。

对于目前存在的一些小区业主经常收到装修、销售等骚扰信息,新规拟增加一条处罚规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泄漏业主信息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业主信息泄漏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单位开发、承揽新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听证上,市民希望对于涉及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再进行细化。同时,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细则,对新规加以完善,并充分落实相关法律责任,严肃查处物业服务中各类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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