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业主公约能否不给钥匙
作者:云南物协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6-05-20 16:06
读者王先生来电咨询:王先生在2013年2月购买了一套期房
读者王先生来电咨询:王先生在2013年2月购买了一套期房。2014年2月房屋建成后,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两个要求:第一,必须签订业主公约;第二,必须签三年的物业管理协议。王先生发现业主公约中有些条款与购房前开发商的承诺不一样,签订3年的管理协议也是不合理,所以他拒绝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结果该物业管理公司以此为由不给他房屋钥匙。王先生想问问自己该如何维权?
吴凤颖律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王先生在2013年2月购买该商品房时,开发商就应当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王先生出示,如果王先生不能接受,双方可能就不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物业管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行政命令,因此,物业管理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双方共同协商最终形成合意的结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无权强令对方签约,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物业管理公司以不给房屋钥匙为交换条件,强令业主签订3年的物业管理协议都是于法无据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协议,都是旨在保护业主的根本利益,均不得因为开发商的强势地位而改变签约固有的本质属性。
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业主的购房款,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如果开发商自己或其责令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没有签订业主公约、拒绝签订格式物业管理协议,而不给业主房屋钥匙,这种行为本身就构成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也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王先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请求法院责令开发商交房,并承担逾期交付的法律责任。